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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3-954149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9 22:56: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22.2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讨论稿)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适应集团专业化管理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保证集团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1.监督集团经营政策、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在集团及成员企业的贯彻执行。

2.查处违规行为,保护集团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3.强化集团的经营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第3条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集团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以集团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和集团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各运营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4条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的建议权,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集团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第2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5条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负责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比较复杂和重大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6条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7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1.检查集团及成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价。

2.对集团、专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集团及成员企业优化管理提供意见。

3.对集团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6.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7.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审批后执行。

8.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按时完成交办的审计任务。

第8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有权要求集团及成员企业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2.有权检查、审核集团及成员企业的会计账目、凭证、账薄、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

3.有权参加集团及成员企业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4.有权参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5.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6.有权提出制止、纠正违反集团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出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集团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9.对审计中发现的、须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3章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第9条审计部应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业务骨干组成集团内部审计队伍。

第10条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11条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计划、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12条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13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14条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集团贡献突出的,应按集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经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4章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第15条遵循性审计。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第16条风险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17条绩效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第18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19条其他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5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20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集团的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计部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分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实施。

第21条通知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由该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制定,审批通过后实施。审计部应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自审计之日起,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22条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1.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

2.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23条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复核,然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24条撰写审计报告。

1.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

2.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书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正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于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结果反馈审计室。

第25条审计处理、处罚建议。

1.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违反国家、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2.处罚的审计建议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指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第26条被审计单位的申诉。

1.被审计单位在收到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2.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1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

第27条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

1.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2.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解释。

3.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解释向管理层报告。

第28条审计资料归档。

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6章附则

第29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30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第二篇: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3、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4、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5、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和工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受公司董事会领导,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公司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及其实施;

3、批准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4、批准审计部的审计工作报告;

5、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6、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7、对认为必须采取措施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8、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9、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临时小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九条 审计部主要工作内容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审计部主要工作职责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拟定、修订完善公司有关内部审计的制度,拟定审计计划,并按公司批准的审计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实施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核算工作及其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3、实施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及其是否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

4、实施基建项目审计:对公司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立项、进度计划、合同签订与执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实施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7、实施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8、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协调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听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11、做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及考核工作。

12、公司董事会及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职权与责任

1、有权让被审计公司(部门)按时报送生产、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有权参加本公司和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相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有关实物资产;

4、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5、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7、有权向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总裁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0、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11、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实现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公司(部门)、个人及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知悉的公司机密严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要自觉接受集团下属各公司各级员工的监督,对审计人员不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各公司各级人员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举报。

第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或实施审计程序的过程中,若被审计公司(部门)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方式方法或实施的审计程序有异议或争议时;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公司(部门)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有异议或争议时,各公司各级人员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和汇报。

第三章 工作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经营管理层行使,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理财。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资产的购买和出售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4、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5、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在每个会计结束前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提交下一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审计组应对审计项目所涉及的被审计公司(部门)相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作初步的了解后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项目审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公司(部门)名称;

2、审计目的、范围、内容、目标;

3、各项目审计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于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公司(部门)书面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2、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被审计公司(部门)在收到审计通知后,必须做好审计准备,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三条 编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公司(部门)交换意见后,于审计终结后15日内编写审计报告草稿。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草稿之日起5日内,将其意见书面反馈给审计组,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内部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内部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向审计委员会报出。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2)被审单位基本情况;

(3)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4)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括已审计项目的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后,经审计委员会复核后,由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规定或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公司制度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及整改时限要求;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公司(部门)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5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天内作出是否复审决定。确定不需复审的,按原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需要复审的,由审计委员会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15天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说明,属审计人员恶意行为的,由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人员进行处罚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暂不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公司(部门)必须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公司(部门)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批示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及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审计部。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四十条

审计部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审计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

4、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5、对本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6、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7、下一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五章 审计证据及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1)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2)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

(3)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4)其他证据。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

1、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计者名称;(2)审计项目名称;(3)实施审计的时间;(4)审计过程记录;(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6)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

(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2)审计测试评价记录;

(3)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4)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5)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6)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3、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1)与被审计者财务相关资料;

(2)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3)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四十七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立卷归档;跨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内控控制规范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以有利于公司有效运行,健康发展为根本原则,如违背上述原则,公司将合理调整。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负责组织编制并解释,经总经理审批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范文模版)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内部审计执行,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内部审计工作。3.内容: 3.1总则 3.1.1 释义

公司的审计工作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A.1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经理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审计协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的业务经营各环节、财务系统和经济效益开展监督、稽核、评价工作,查明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职经济监督活动。

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经理发表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同时将审计结论和有关决定通报经理层,以督促经理层改进工作。

A.2 外部审计指由董事会代表股东委托公司以外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收支等情况,以及特殊经济事项独立进行检查,就其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等方面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

外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和股东负责,由审计经理配合工作,审计报告直接呈报董事会。3.1.2 目的

通过审计工作,实现以下目的:

A.1 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A.2 查错揭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A.3 加强对公司各部门的监督与控制;

A.4 确保有关规章制度的切实有效执行,改善经营管理; A.5 为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提供相对独立、客观的资料。3.1.3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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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3.2内部审计机构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由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组成。3.2.1 董事会

董事会是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及决策要求,结合股东的具体利益要求等因素,委托公司内部或外部审计机构具体的审计监察事项;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改聘,审批审计结果和审计决定等。3.2.2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是公司审计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构成:董事会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外聘相关审计专家,总经理和审计经理列席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会议。

职责:

A.1 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公司内部审计计划;

A.2 监督公司的审计制度执行及其实施; A.3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A.4 组织协调和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A.5 组织公司本部各部门、项目部召开审计工作会议; A.6 审议核定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决定。3.2.3 审计人员

A.1 内部审计人员,是指所有在公司参加审计工作的人员。

A.2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A.3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A.4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A.5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遵循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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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所称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独立性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本章程所称客观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客观性指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A.6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3.2.4 外部审计机构职责

A.1 有权查阅被审部门及时提供计划、预(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文件资料;

A.2 检查被审部门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有关文件和资料; A.3 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A.4 编制审计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A.5 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A.6 按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对董事会负责; A.7 严守公司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公司情况。3.3 内部审计的范围、依据 3.3.1 内部审计范围

A.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经理、各职能部门; A.2 各项目部;

A.3 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3.3.2 审计依据

A.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A.2 公司规章制度;

A.3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A.4 企业内部审计协会规范; A.5 其他有关标准。3.4内部审计内容

3.4.1 经营活动审计和管理流程审计; 3.4.2 绩效审计; 3.4.3 财务核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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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舞弊审计; 3.4.5 经济责任审计; 3.4.6 重大事项审计; 3.4.7 离职审计;

3.4.8 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 3.4.9 其他审计事项。3.5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3.5.1公司内部审计计划 A.1 审计工作会议

审计委员会于年末召开审计工作会议,总结本内部审计工作,并根据董事会经营指导思想,确定下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形成会议记录。

A.2 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计划

审计经理在审计会议的方针原则指导下,组织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计划》,明确将进行重点审计的部门、下属公司以及重点审计的财务项目、业务项目、工程项目等;计划要求明确列示重点审计范围、预计审计时间、重点审计方案等内容。

A.3 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审批

审计经理将《内部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的《内部审计计划》由审计员负责存档保管。

A.4 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调整修正

内由于经营环境、业务情况等因素的变化而需要调整审计计划的,由董事会直接通知审计经理调整审计计划,或由审计经理提请调整审计计划。调整计划的审批程序与计划制定环节相同。3.5.2 内部审计立项 A.1 内部审计实施方案

根据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审计经理按时间进度定期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实施方案》,包括审计对象及其责任人、内容、各项工作执行的时间表和人员配备,报董事会进行审计立项申请。

A.2 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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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根据经营周期、工程进程等审议批准审计立项申请,对立项申请的批复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A.3实施方案归档

《内部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内连续编号,并注明既定审计项目的直接工作负责人,该方案留档为开口档案,即当该审计项目结束时,所有资料和文件相应按该审计项目归档。

A.4审计通知书

审计项目立项后,审计经理按方案规定的时间进度向审计对象负责人发布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通知书》由被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统一由审计员归档。3.5.3 内部审计执行 A.1 内部审计前期准备

审计经理根据《内部审计实施方案》与有关被审计单位协调,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资料准备、人员配合以及工作安排等。

A.2 内部审计培训

审计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对被审单位有关人员就审计配合或资料提供情况予以培训。

A.3 内部审计操作的注意事项

由审计经理专责对被审部门进行审计,包括财务审计、业务稽核等内容。内部审计操作过程中对机密材料、业务中特定保密程序的接触要求审计部经董事会的授权,取得书面形式的《授权书》,经董事会签字,并向被审部门(个人)出示。

内审过程的所有资料由审计员专责统一归档,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保留,对所有接触的业务、财务信息要求审计经理、审计员对内对外严格保密,只能通过审计报告渠道单向汇报给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擅自泄漏经营信息的,则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将根据情节的严重性追究其法律责任。

审计经理必须严格按审计方案的时间进度要求开展审计工作,不得擅自拖延审计时间,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由于被审计单位配合不利或审计中发现新的问题需要扩大审计范围,而须延期审计时,需要及时上报董事会,并报请董事会调整原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延期的责任人,须上报董事会,在审计决定中统一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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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专项内部审计 A.1 内部审计委托

由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向审计部提出专项审计委托,出据《内部审计委托书》;《内部审计委托书》由审计员存档。

A.2 专项内部审计执行

专项内部审计须执行方案制定、立项和审计操作的程序,规范与4.5.2一致。3.5.5 内部审计报告 A.1 审计报告草稿

审计现场调查完成后,审计经理/审计员将根据现场审计具体情况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并与被审计部门就初步结论进行沟通,被审计部门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经理/审计员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经理/审计员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结论。

审计经理/审计员与被审计部门就初步结论沟通后,应根据初步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报告草稿。

A.2 审计报告定稿

审计经理对审计员提交的审计报告草稿进行重点复核,对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可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交换的范围仅限于澄清事实而非对审计结论的讨论,如未发现审计报告草稿有不妥之处则提交正式《内部审计报告》,在复核中如发现事实未清或有其他不妥之处应责成审计员尽快予以落实,或补充工作程序。

审计报告的要求为: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A.3 审计报告报送

审计报告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内部审计报告》报董事会; 专项审计项目的《内部审计报告》还须有一份向审计委托方报送。3.5.6 内部审计结果的处理 A.1 内审结果沟通

董事会应审查审计报告是否符合《内部审计计划》,并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就审计报告结论及其所反映的重要问题通告被审单位负责人,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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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内审申诉

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表示异议,可向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申诉报告》,具体阐述对内审结论持有的异议和原因(包括对审计依据的置疑、对审计工作方法和程序的意见、客观因素的影响等)。

A.3 内审会审

董事会审议申诉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由董事会、财务总监、总经理、审计经理、审计委托方、被审计单位参加的内部审计讨论会。

A.4 内审决定

内审部结合内部审计讨论会形成审计决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3.5.7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A.1 内审资料归档

所有内部审计的过程资料和程序控制文件须以内部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号为基本索引,审计员专责负责统一归档;对电子档案要求制作书面路径目录文档。

A.2 内审档案调用权限

原则上审计机构以外的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接触内审档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阅内审档案,须书面请示,并获得董事会主任批准。

审计机构内有关人员对审计档案须按权限进行调档,按内审档案资料的类别制定档案的调用限制级别,一般限制级别的档案调用由财务总监审批;特殊限制级别的档案调用最高权限审批人为董事会。3.5.8 重大经济事项监核

A.1 重大经济事项监核范围和权限

审计经理应依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的要求,参与招标采购、重大金额日常经营事项、重大合同、投资立项、融资决策等重大经济事项的业务决策程序,监核决策过程,对决策程序及决策依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但审计经理不得发表决策性意见。

A.2 重大经济事项监核意见呈报

重大经济事项监核的监核意见直接由审计经理在相关决议文件上签署意见;并向董事会以《重大经济事项监核意见书》形式陈述详细意见;该意见书经董事会批示意见后由审计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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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意见处理

经董事会认定的监核意见,如确认该项业务决策程序或决策依据不符合公司有关规定,有损公司利益或涉嫌违法的,该决议不能生效。3.6 外部审计管理

3.6.1 由董事会挑选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

3.6.2 董事会制定外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3.6.3 董事会向被审计部门发布《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时间及其他准备工作事项和具体审计工作配合的要求;

3.6.4 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审计中应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都应齐全,做好调查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审计过程中审计经理应予以工作配合和协调。

3.6.5 审计中如有争议,外部审计机构应如实向董事会反映,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提出解决方法;

3.6.6 每项审计工作最迟不得超过现场工作结束后两星期提交审计报告; 3.6.7 审计报告的要求: A.1 事实清楚; A.2 数据确实; A.3 依法有据; A.4 建议恰当;

3.6.8 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提交给董事会;

3.6.9 由董事会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3.6.10复审。被审部门或个人自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可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阐明对审计结论或处理意见的异议及依据,经董事会组织仲裁听证会,(具体程序内容参见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可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复审; 3.6.11 每个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交审计员归档备查。3.7 内部审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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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公司审计部以下权限,审计部可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人员相应的处理权限。

A.1 根据需要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与咨询有关制度规定,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A.2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实地进行工作流程测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资料。内部审计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直接查阅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A.2.1战略规划、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A.2.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对账记录等会计资料; A.2.3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商信息档案等资料;

A.2.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A.2.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A.2.6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A.2.7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A.3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督促被审计对象限期整改。

A.4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以下行为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公司最高管理层、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A.4.1 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A.4.2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部门或人员;

A.4.3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A.4.4 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A.4.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A.4.6 董事会赋予审计部的其他职权。3.8 审计结果的评价与奖惩

被审计对象有以下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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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8.2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3.8.3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3.8.4 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内部审计人员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3.8.5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3.8.6污辱、威胁、打击报复、陷害、侵犯审计人员及检举人。3.9 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3.9.1 审计项目名称; 3.9.2 被审计对象名称; 3.9.3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3.9.4 审计时间;

3.9.5 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3.9.6 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3.9.7 审计部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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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监督职能,促进和提升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所有内部审计,各单位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检查和监督。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察审计部。监察审计部内审工作在部门分管领导及财务总监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五条 监察审计部配备具有内审执业资格、相应业务能力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内审工作需要,可组织抽调各单位相 1

关人员,成立内审工作小组,以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职业道德规范:

1、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法律和法规规定。

2、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

3、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6、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7、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能与职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下列

职能:

1、依照法律、法规和要求,起草、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根据公司工作计划制定内审工作计划;

3、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和建设性意见;

4、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5、开展各项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开展下列审计业务:

1、财务收支审计: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2、离任审计:公司所属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离任、调职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3、工程项目程序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新建、改扩建、大修、装修项目程序审计。

4、内控审计:审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5、专项事项的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6、后续审计: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进行的审计。

7、其他审计: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1、检查审核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2、参加审计事务相关会议;

3、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5、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6、审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7、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反映;

8、跟踪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领导作出的审计建议、意见和决定,限期纠正问题,改善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审计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审计计划,监察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内部审计通知邮件,特殊审计业务可不通知被审计单位。

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

4、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5、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执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6、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报监察审计部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签发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对签发了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项目,监察审计部应实行后续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或决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进行审计事项或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材料归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解释。

第五篇: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改进公司质量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客户要求、公司流程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1.2审计宗旨

1)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2)预防潜在风险、分析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1.3内部审计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制度与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规范性、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1.4内部审计原则

1.闭环管理:审计、披露、查处、整改、后续审计

2.独立性原则: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审计标准、过程、评估结论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对总裁办及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3.回避性原则: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回避

4.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5.实事求是原则:审计室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依据事实、客观公正进行审计活动

1.5适用范围及时限

1.依据标准法规要求进行的主营业务活动风险和管理执行符合度、缺失原因的追溯审计。2.对外尽职审计和第三方投融资审计。

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不定期、随时审计。

2内部审计机构

2.1内部审计机构组成及素质要求

内部审计组由总裁办、总经办、财务部组成 审计组长: 财务内控组长: 流程质量组长: 重大事件/事故组长: 审计成员:

临时成员:审计组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 公司内部审计设内部审计组,接受总裁办与董事长的监督与指导,向总裁办与董事长负责。

2.2审计人员素质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要求:应熟悉公司业务、胜任工作,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审计人员要求: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徇私舞弊。3.内部审计执行标准: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2.3内部审计组职责

1.内部审计组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依据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

3审计的主要内容

3.1流程审计

根据流程审计计划开展关键流程审计。

3.2财务审计

1.对各项资产审计、投资效益审计、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进行审计;

2.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对发生质量损失、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4.对公司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3.3离任审计

在高管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离任、调任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3.4管理审计

重大紧急问题调查、重大管理问题调查

3.5合同审计

对大宗物品采购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工程招标合同、产品合同、对外投资、重要的经济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6固定资产审计

对公司内部的固定资产以及投资项目进审计监督。

3.7专项审计

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4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根据内审工作需要,参加被审方的相关会议;

3.对审计涉及事项,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根据专项经营审计结果,经总经办、董事长核准,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并检查被审计单位(个人)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5.对内部控制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方,向总经办及董事长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6.内部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

7.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总裁办、董事长报告,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8.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有关资料。

9.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5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公司各项规章、流程制度、财务相关规定; 3.公司正式决策要求和工作指标;

4.公司及各分厂、各部门的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5.其他相关标准。

6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6.1内部审计计划

1.内审部应根据公司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长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计划;

2.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随时审计。

6.2审计立项

内部审计组长确定审计哪些项目,制定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对应审计人员做好审计准备;

6.3审计通知

内部审计组在审计之前提前通知被审单位,审计人员原则上由2个或2个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 特殊情况可以直接调查。

6.4审计调查并取证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访问及资料进行调查,并取得调查所需证明材料,有必要签名的资料被审人员签字。被审人员应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5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初稿

1.审计项目调查取证后,审计组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初稿;

2.《审计调查报告》初稿要征询被审计方、被审计方上级(包括分管领导)及审计发现问题所涉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询各方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并送达(或邮件)至审计组,若在规定时间(2个工作日)内被询证方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对审计报告初稿无任何异议。

6.6审计调查报告复审及通知

1.审计组根据被询证各方的意见反馈,经复查核实后,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必要修正和完善,编制审计调查报告。

2.审计报告包含:审计时间、审计工作目标及测试、审计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影响度(或有风险)、审计决定、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以及整改情况审计跟踪人。

3.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签字认可,交内审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上报董事长核批,批准后通知被审方及所涉相关部门及个人。

6.7审计意见执行

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调查报告整改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责任人手签确认并执行,6.8审计后续监督

审计组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实时跟进督促整改方按时间进度完成整改。有必要时定期公布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6.9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项目终结后,内审人员须建立审计档案。内审人员完成该审计项目所有审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审计资料由总经办进行保管。

6.10审计执行公示

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加大员工的监督力度,内部审计组必要时根据审计影响范围将审计信息及审计结果进行审计公示。

审计激励与绩效

7.1奖励规定

审计人员激励:

在管理中进行主动进行改进、管理创新: 改善措施奖励:

7.2处罚规定

拒不按期完成改善: 刻意抵制侮辱审计人员: 销毁关键证据记录: 存在渎职失职行为:

8支持记录表单

22.2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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